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仲裁委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仲裁委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该公司属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考勤记录和与主管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超时工作事实,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工资;公司辩称已采用综合工时制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认为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考勤数据,仅以规章制度为抗辩。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综合工时制具体实施方式,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综合工时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下超过法定工时部分应按150%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严格规范综合工时制实施程序,保留完整考勤记录。员工维权时需注意收集实际工作时间证据,对未明确约定的工时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