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未审批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未审批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审批流程。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因工作需要加班至晚上9点,但均未通过公司加班审批系统提交申请。2025年1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审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无需审批即可主张加班费,公司则以未通过系统审批为由拒绝支付。争议核心在于综合工时制加班是否必须经企业审批以及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2024年6月至12月的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邮件往来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反驳称加班审批系统为必经程序,但未能提供完整操作指引。仲裁委要求公司解释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最终认定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超出法定工时部分的加班费约2.8万元,未审批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工时制需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企业未履行加班审批流程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行使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明确告知审批规则,劳动者应保留加班证据。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加班事实仍可主张。但需注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方式与标准工时制不同,建议企业完善制度并规范执行,劳动者则应关注工时记录与企业规定之间的法律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