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高管平日加班费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高管平日加班费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负责跨国项目协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张某某主张其每周工作60小时以上,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高管岗位存在弹性工作制,且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高管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实际工作时间无法准确核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考勤数据及薪资结构说明。公司提交的电子打卡记录显示张某某存在多次深夜打卡,但未明确标注加班时段。张某某出示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进度邮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常驻办公室至22:00且薪资构成未包含加班费。公司虽主张有口头协商调休,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付加班工资约3.5万元,但扣除20%非工作时间异常打卡记录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延长工时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分析启示:高管岗位亦应适用标准工时制,企业需完善考勤制度及加班审批流程。劳动者应保留工作记录、邮件沟通等电子证据,主张加班费时效为仲裁时效一年。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特殊工时制度,导致加班费主张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