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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加班费被拒付 仲裁支持部分诉求

案件标题:员工值班加班费被拒付 仲裁支持部分诉求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要求其每日晚间9点至11点进行值班。期间张某某提交了公司自行制作的值班表及考勤记录,显示其累计值班超过100小时。公司仅支付了基本工资,未发放任何加班费。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晚间值班属于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值班为日常管理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加班。双方对值班性质及工资构成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出示值班表、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公司虽否认值班性质,但未能提供实际值班情况的相反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值班表的制作主体及考勤记录连续性,确认公司存在管理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2.8万元加班费,但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驳回其主张额外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值班表作为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直接证据,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建议完善书面合同约定。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值班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同时关注仲裁时效。本案显示,虽未签合同,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仍可能构成加班事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