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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计算周期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明确约定计算周期。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以'已按月结算'为由拒绝支付额外补偿,张某某则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周期计算加班费。因双方对加班天数认定存在分歧,张某某保留了两年的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公司曾承诺'季度结算'但实际按月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的综合工时周期结算,要求按实际加班时长计算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月度结算义务,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加班证据,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部分工作邮件佐证;公司仅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出示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制度执行细节,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文件,认可张某某主张的季度结算约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综合工时计算周期,支持张某某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执行流程,明确周期约定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与加班计算相关的沟通证据。仲裁机构倾向于认定企业单方变更计算周期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