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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3.5万加班费遭公司拒付被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3.5万加班费遭公司拒付被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连续三个月在每日工作时间外加班共计120小时。公司虽书面规定加班需审批,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及同事证言显示,其多次在未申请情况下完成加班任务。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但张某某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及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支付办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加班需书面审批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间及工资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打卡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部分内容,但无法说明具体加班审批流程。仲裁员结合证据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并确认公司需完善加班管理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实际执行,故需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注重保存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电子证据;小微企业需规范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因制度漏洞引发纠纷。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即使存在争议也难免责。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