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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加班费被拒证人证言助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值班加班费被拒证人证言助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就加班费问题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应计入加班费,公司否认相关安排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常要求其在20:00-22:00进行线上值班。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值班12次,每次约2小时。公司称值班属于工作职责范畴,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值班事实,并提交了值班记录截图和聊天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应支付加班费,认为公司要求其非工作时间值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辩称值班是工作职责且未签订加班协议,张某某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值班记录截图,公司仅提供部分值班通知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值班性质与加班的区别,公司未能明确区分。经质证,证人证言均证实张某某确实在约定时间进行值班工作,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值班补贴,但未支持其全部加班费诉求,认为部分值班行为不符合加班费支付条件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关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明确规定》第5条,值班补贴应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但非强制性值班不享受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对值班制度进行书面明确,区分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值班。劳动者需留存值班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值班安排文件。本案中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有效证明了值班事实但未能覆盖全部加班时段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