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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因加班费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按周期平衡。其主张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完成周期平衡,但未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及审批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平衡的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执行并完成工时平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加班记录及工资单佐证,公司仅提供排班表和考勤系统截图。经调查发现公司考勤系统存在数据缺失,且未建立工时平衡台账,员工提交的加班记录与工资单显示月均加班超30小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公示义务,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约3.5万元加班费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应建立完整工时平衡制度,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记录。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示义务且考勤数据缺失,导致加班费主张被支持。建议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并完善证据链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