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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仲裁获赔三成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仲裁获赔三成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计算标准。工作期间张某某自行记录加班时长累计达120小时,离职时主张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且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配合核查。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采用综合工时制且考勤记录不完整,主张无需支付。双方对工时计算方式及加班费基数产生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考勤记录与薪资结构证明,张某某提交了手机打卡记录与工资明细,公司仅出示了制度文件。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具体规则,且工资单未体现加班费计算方式。经调解未果,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其中按实际加班时长核算的法定加班费占比30%。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与《综合工时制管理办法》第12条,综合工时制企业需在保障员工休息权前提下,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及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导致加班费计算标准无法确定。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应完善制度公示与记录留存;员工需主动留存加班证据并确认薪资结构。仲裁中证据完整性与制度执行透明度成为关键,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建立规范的工时管理制度,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