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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利息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财务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均工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三年间累计拖欠加班费约12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认为加班费应以全年总收入为基数,且张某某存在未提前报备加班的违规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应包含所有收入来源。双方对基数构成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提供明确的薪酬结构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构成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了包含绩效奖金的工资单。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部分长期未调整。仲裁委注意到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工资单未区分固定薪资与浮动部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0-2023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6万元,并支持其主张的利息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利息赔偿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

分析启示:该案凸显企业未明确薪酬结构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清晰约定加班费基数及计算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劳动者应保留薪资构成证明及考勤记录,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对基数争议的裁量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