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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批加班遭拒员工索赔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审批加班遭拒员工索赔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负责核心系统开发工作。其所在部门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但张某某因工作压力常通过微信向直属主管口头报备加班,未履行书面审批流程。2024年某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则以未完成审批程序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工作时长超过法定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加班审批是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未审批的加班不构成法定加班费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项目进度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存在持续加班事实。公司质疑微信记录真实性,但承认考勤系统记录的加班时长。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考勤记录及项目资料认定部分加班时间,但因审批程序瑕疵未全额支持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1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加班审批制度不构成法定免责条款,员工可通过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主张加班费。建议企业完善审批流程的同时保留实际工作记录,员工应注意留存加班事由说明等辅助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