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派遣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派遣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工,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下的工资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研发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综合工时制,但实际工作中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达80小时。2024年9月离职时,张某某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用工单位称已按综合工时结算,但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仅提交了部分排班表。张某某则出示了手机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约定综合工时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用工单位辩称已与派遣公司协商确定综合工时结算方式,且张某某的加班时间未超出审批范围。双方对加班时长计算方式及是否超出综合工时额度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用工单位对张某某提交的手机打卡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派遣公司补充用工单位实际执行的工时记录,最终认定用工单位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具体核算标准,且存在隐性加班情况。派遣公司亦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张某某权益受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用工单位需向张某某支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约2.8万元,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涉及的3.5万元诉求中,因部分加班时段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未全额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工时制需符合地方人社部门审批标准,并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审批制度,完善考勤记录留存。派遣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记录证据,及时主张权益。仲裁中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诉概率,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工时核算规则,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