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维权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维权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周期。2024年3月,张某某以年度累计加班时长超出法定标准为由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已按综合工时执行'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交了自行记录的考勤表、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主张实际工作时长超过约定周期。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如实记录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长,要求按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执行,员工自行记录的考勤数据缺乏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要求查看完整考勤系统数据,但技术部门以'数据备份需专项申请'为由未予配合。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2022-2024年部分月度工时报表,发现其记录存在明显断层。最终依据员工提交的客观证据及公司管理制度漏洞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记录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记录程序,员工需及时保存工作记录证据。本案中,企业未按法定周期留存考勤数据,导致加班费主张难以举证,提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员工也应通过书面确认、截图保存等方式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