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普通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张某某主张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存在平均每周加班5小时的情况,其绩效工资(约0.5万元/月)应纳入基数,但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导致少发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全部工资收入,公司抗辩称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准,双方对工资结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仅列明基本工资和补贴,未体现绩效工资。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浮动绩效部分,考勤系统截图显示连续3个月加班时长。公司虽主张绩效工资属奖励性质,但未能举证证明与加班费计算无关,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含绩效部分)重新核算加班费,补发差额约3.5万元及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未约定则按实际发放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保留完整工资单和加班记录。未约定基数时,仲裁委倾向于按实际收入计算,但需注意时效问题。绩效工资若属固定发放部分,应纳入基数范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