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未达最低工资索要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未达最低工资索要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及利息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层技术人员,2024年5月离职后发现公司长期以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考虑基本工资与津贴。经核算,其三年间因计算基数偏低少得加班费约3.5万元,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索差额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费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加班费计算已包含基本工资部分,且未约定利息,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工资构成。公司仅提供岗位说明书,无法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合理性。仲裁委组织双方对工资结构进行专项审计,确认公司存在未足额核算加班费的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2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关于利息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规范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员工主张利息应证明公司存在拖欠事实,本案因公司长期计算方式违法,利息诉求得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