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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日加班补偿金被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补偿金被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1.2万元。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其因项目需求每月平均加班15-25小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支付任何加班费。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以'加班需书面申请'为由否认部分时段加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口头约定加班可抵扣年假且未实际要求支付。双方对加班的具体时间及是否属于自愿加班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组织调解,公司主张已通过调休制度处理加班,但无法提供有效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的打卡数据与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补偿标准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核算补偿金额,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补偿金2.8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考勤制度并及时核算加班费,劳动者需保留加班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通讯等。本案中,公司未建立有效加班审批流程导致败诉风险,建议企业完善制度并定期公示工资结构。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