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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企业自愿免责抗辩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企业自愿免责抗辩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争议产生劳动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长期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设有加班审批流程,但实际操作中多采用口头确认方式。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公司主张所有加班均为员工自愿申请,且合同中约定'加班需经书面申请',故无需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事实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行为系员工自愿,且已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免除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近三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截图及部分加班邮件佐证。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2023年自愿加班申请表。庭审中公司强调所有加班均需签署自愿声明,而张某某则指出实际操作中存在未签单仍被强制加班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加班系完全自愿,且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情况,判定公司应支付部分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及支付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自愿加班'规避法定支付义务,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证据等。本案中公司因制度执行不严导致部分责任,建议企业完善加班管理流程,员工需注意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