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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偿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偿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员工手册中提及'按实际工资计算'。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三年间累计少发加班费约3.5万元,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约定将绩效奖金纳入基数。双方就'实际工资'的具体构成产生分歧,员工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不固定,公司则质疑考勤记录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条、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月均基本工资8000元。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完整举证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申请对考勤数据进行第三方核验并获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发2021-2024年期间加班费差额2.8万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虽无明确基数约定,但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应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方式。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利息需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本案证明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工资构成时,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