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含奖金争议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含奖金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包含奖金,但实际发放的工资条显示奖金与基本工资共同构成月收入。2024年5月,张某某因累计加班120小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以包含奖金的总收入作为加班费基数,公司则认为奖金属于浮动绩效,不应纳入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奖金属于固定收入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基数;公司抗辩称奖金发放与工作表现挂钩,且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属于额外福利。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关于奖金性质的认定成为核心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奖金发放具有规律性。公司辩称奖金系绩效奖金,且回应员工未签订补充协议,质证时重点反驳奖金的固定性。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司内部薪酬制度文件,确认奖金发放标准未明确排除在基数之外。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基本工资部分支付加班费,但对奖金是否纳入基数未予支持,认为需以书面约定或制度明确为前提。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工资构成应明确约定,浮动部分需有明确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方式。若奖金属于固定收入,需通过书面协议或制度文件予以确认。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构成证据,合理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