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发放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2天,期间多次通过钉钉提交工时审批表申请加班费。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称已通过工时审批表完成考勤记录,未产生法定加班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法定加班费,公司抗辩称综合工时制已覆盖所有加班时段且审批表具有考勤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综合工时审批文件,公司仅出示了2023年版制度公告。张某某提交的2024年审批表显示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且部分加班未获审批。仲裁员结合企业电子考勤记录与银行流水,确认张某某月均加班10.5小时,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9月期间超出综合工时标准的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150%的正常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确保制度公示与执行合规。劳动者需保存完整考勤记录与加班审批凭证,对未审批的加班时段要主动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等补充证据。仲裁实践中,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及实际执行情况是重点审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