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每月加班上限。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每月平均加班12天,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以综合工时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按法定标准补发;公司则认为已实行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且部分加班记录不完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打卡记录、工作日志及邮件沟通截图作为周期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仲裁委要求双方就加班时间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张某某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度允许范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综合工时制下超过法定工时部分应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明确加班上限并留存记录;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周期性考勤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