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最低工资利息诉求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最低工资利息诉求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劳动纠纷案,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将绩效奖金纳入基数范围。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三年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200小时,主张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工资构成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支付差额及利息;公司抗辩称已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绩效奖金属浮动部分且已按时发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工资结构明细及考勤记录,员工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日志等证据。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但强调绩效奖金非固定收入。仲裁员实地走访确认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最低工资标准后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1-2023年度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但因未约定利息支付条款,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将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加班费基数,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证据和工资结构证明。利息诉求需以明确约定为前提,主张时应核查合同条款及地方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