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就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涉事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申请加班费差额,主张公司应支付利息,引发仲裁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为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基数标准产生分歧,员工同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系统截图。公司辩称绩效奖金为不定项收入,未纳入基数。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制度未明确基数计算方式,且存在未及时支付加班费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约2.8万元加班费,并支付2024年1月至4月期间的利息损失约5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利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执行。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保留工资结构证据。用人单位应完善制度避免模糊条款。利息请求需注意时效,且需证明实际损失。本案中,公司未明确基数构成导致部分败诉,但利息主张因存在迟延支付事实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