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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批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未审批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建立加班审批流程。入职三个月内,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时长,但均未履行书面或口头审批程序。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应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未审批的加班属于违规操作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钉钉打卡数据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承认存在综合工时制但强调需提前申请。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员工提供的客观考勤数据及公司制度缺失认定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费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完善审批机制,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未审批加班不必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义务,但需结合实际工时与法定标准差额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