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工资明细追讨节假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工资明细追讨节假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因项目需要,经常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024年10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费,仅将平时加班费用计入工资明细。他保留了近三年的工资明细表,显示每月固定工资外有加班补贴,但节假日加班部分显示为零。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节假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工资明细中的加班补贴覆盖所有加班费用,且张某某未提供具体加班日期和时长的证明。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虽对加班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认为工资明细中节假日加班费栏位长期空白,且公司未证明已发放该部分费用,遂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最终未能举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节假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的加班费,且用人单位应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至少两年。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工资明细和考勤记录,及时主张权利。企业需规范工资结构,明确区分平时加班与节假日加班费用。本案因员工有效举证而胜诉,体现书面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