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案由涉及工资支付标准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主张按岗位工资(约8000元/月)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张某某认为应以其基本工资(约5000元/月)为准。双方因基数认定产生分歧,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公司则认为应按综合收入或岗位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资明细,证明基本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异。公司出示了内部规章制度,主张基数调整符合法定程序。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工资结构约定的合法性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调整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张某某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主张的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调整加班费基数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公示,单方变更属违法。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据,遇争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