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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企业拒付 考勤证据关键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企业拒付 考勤证据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以考勤记录为由拒绝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常因项目进度需加急处理任务。公司虽有电子考勤系统,但张某某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打卡记录,尤其在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每周需额外加班5-8小时。公司否认存在未打卡的加班事实,称已通过系统记录完整考勤数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反驳称考勤系统记录为唯一依据,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且存在打卡后立即补卡的异常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领导多次要求赶工)、项目邮件往来(标注截止日期与工作时长)及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出示电子考勤记录,但仲裁委发现系统存在3个月数据异常,部分时段无打卡记录。经核查,公司未能证明考勤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张某某的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扣除因系统故障无法核实的200小时加班时段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劳动者需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用人单位需证明考勤记录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考勤系统数据真实可溯,劳动者需通过微信聊天、邮件、工作日志等多途径保留证据。本案中因考勤记录存在瑕疵,仲裁委结合辅助证据支持部分请求,提醒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劳动者注意证据留存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