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工资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8天,公司仅按正常工时支付工资。9月张某某向备案地劳动仲裁委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提交了考勤系统记录与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导致加班费计算违法;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执行但未提供有效备案证明,称张某某实际出勤天数不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备案文件与考勤原始数据,公司仅出示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经调查发现公司未完成备案手续,考勤系统记录显示张某某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员工提供的银行流水与工资单佐证加班费未支付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的法定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分析启示: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完成备案,否则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应留存完整考勤记录与薪酬凭证,对于未备案情况可主张基本工资差额。备案地管辖制度确保争议在法定管辖范围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