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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利息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引发劳动纠纷,员工主张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并索要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某月,员工发现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表计算加班费,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张某某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及利息,但公司拒绝并称已按规章制度执行。员工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资结构表、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包含绩效奖金的综合工资为基数,公司则认为应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双方对工资结构表的法律效力及加班费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工资结构表是否载明加班费计算方式。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条款模糊,而员工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发放工资与结构表一致。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规章制度依据,但未提供有效文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综合工资标准补足加班费约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明确劳动合同中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员工应留存工资结构表等完整证据链,对未依法支付的加班费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利息请求需符合法定条件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