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工资结构表追讨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用工资结构表追讨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月薪1.2万元。工作期间经常存在加班现象,但公司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后,依据工资结构表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1万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补发约3.5万元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1万元为基数计算,公司则认为应以实际发放的1.2万元总收入为基数。双方对工资结构表中各项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包含在计算基数内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结构表、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反驳称工资结构表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且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工资构成进行进一步解释,并结合行业惯例进行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工资结构表中基本工资部分,确认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按1万元基数补发加班费约2.8万元,对绩效工资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准。工资结构表中基本工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浮动绩效不宜纳入计算基数。
分析启示:工资结构表是主张加班费基数的重要证据,建议企业规范工资构成说明并公示。劳动者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若企业未明确基数,可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仲裁时应结合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部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