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维权胜诉获赔利息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维权胜诉获赔利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及利息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标准。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近三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按实际工资(含绩效奖金)核算加班费并支付逾期利息。公司则以规章制度规定为由,坚持按基本工资计算。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全部劳动报酬,公司认为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员工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反驳称无相关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资条作为证据,显示其月均实际收入为1.2万元。公司虽出示内部制度文件,但未提供工资构成约定的签订证明。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实质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构成违法,裁决支持按实际工资核算加班费,但以公司未约定利息为由驳回利息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仲裁裁决应当对劳动报酬事项作出明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构成约定,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员工主张利息需确保存在明确约定或法定孳息基础,日常维权应保留完整工资记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