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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遭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遭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常工资发放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张某某主张其基本工资为1.2万元/月,要求按该金额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仅以6000元/月为基数核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1.2万元为基数,公司坚持按最低工资标准6000元计算。公司称已通过规章制度告知计算方式,员工则指出规章制度未明确基数且未签字确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构成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工资单和内部制度文件。员工出示了近三年银行流水、钉钉打卡记录及邮件往来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计算基数,且规章制度未有效告知员工,遂组织调解并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1.2万元/月基数补发2024年1月至6月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民营企业应依法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口头约定。员工需留存工资构成、考勤记录等证据,对未签合同或制度未公示的情况要主动举证。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企业内部制度,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