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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国有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标准。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80小时,期间多次通过工时审批表申请加班费,但公司仅支付基础工资,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时长。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审批表记载的工时进行核算,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主张其加班时长存在虚报可能。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电子台账。张某某提交的工时审批表显示其加班时间与实际工作情况基本吻合。公司未能证明已建立完善的综合工时审批机制,仲裁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认定公司未履行加班费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要求其完善工时记录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综合工时制度的合规执行,员工应及时留存审批表等证据。仲裁机构倾向支持有书面记录的加班主张,但企业可就加班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需结合客观考勤数据综合判断。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