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凭备案证据维权成功

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凭备案证据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凭备案证据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备案导致权益受损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局备案。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经常因项目需要加班,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员工通过劳动局备案获取相关证据,发现公司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与备案内容存在矛盾,遂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导致加班费计算违法,要求按实际加班时长补发差额。公司称已内部审批综合工时制,认为员工主张金额过高且未提供考勤记录,主张按固定比例发放加班费即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劳动局备案文件和部分加班审批单,公司仅提供内部工时制度文件。公司无法证明其备案情况,仲裁委认定综合工时制需以劳动局备案为前提,公司未备案属违法,支持员工主张部分加班费计算方式但对金额进行调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综合工时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综合工时制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依法备案,否则加班费计算标准不合法。员工应留存劳动局备案文件及加班记录,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需注意区分工时制度合法性与实际加班情况,合理主张金额避免过度索赔。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