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数据核对加班费被拒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数据核对加班费被拒索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申请加班费补偿遭拒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要求按综合工时制进行年度数据核对工作,连续3个月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以数据核对属于岗位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该工作超出法定工时范围,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数据核对属于法定加班范畴,公司应按150%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该工作已纳入综合工时制管理,且张某某未提交加班审批单,主张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反驳称数据核对系工作常态,考勤记录存在人为修改痕迹。仲裁委要求双方核对数据核对工作的时间台账,最终确认张某某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下超出法定工时部分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公示程序,员工需保留工作台账等证据。数据核对类工作若超出法定工时,可主张加班费,但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及审批流程。本案因部分数据缺失导致支持比例有限,提醒劳动者注意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