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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模糊员工获重新核算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模糊员工获重新核算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主张近三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仅以最低工资标准2180元/月为基数计算,拒绝额外支付差额部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抗辩称已明确约定工资结构且未拖欠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证据,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显示仅标注'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员工出示了微信工作群记录、项目完成证明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经调查,公司确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存在隐性加班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公司未依法约定加班费基数,裁决支持重新核算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注意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明确约定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普通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项目资料等多类型证据,发现计算基数错误应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在离职后及时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