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被公司拒付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被公司拒付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其日常工作需每日工作10小时,每月需额外加班约30小时。公司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张某某多次因紧急项目被临时安排加班,且未支付相应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违法拖欠平日加班费行为,公司则称加班为自愿性质,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的考勤记录、邮件沟通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加班时长。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声称已告知加班政策,但未提交考勤数据。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张某某的加班事实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公司需按日薪标准的150%支付张某某约2.8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加班的,应按约定支付加班费。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属自愿性质,且未履行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妥善保存加班记录,企业需规范加班审批制度。本案中,考勤数据与邮件记录构成关键证据,公司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明导致败诉。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加班管理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