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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日加班补偿未付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补偿未付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争议提交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软件工程师,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且每天加班2小时。张某某虽在考勤系统中记录加班时长,但公司未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支付平日加班补偿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补偿金;公司称加班需经审批且已通过调休抵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材料,公司仅提交部分带水印的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微信工作群截图、邮件沟通记录及社保缴纳明细,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反驳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及50%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管理并留存审批记录,员工需保留考勤、沟通等客观证据。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加班费主张,但需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