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诉至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三年间因项目需求长期平日加班。2024年5月离职后向公司主张202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仅认可部分加班记录,且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审批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每月平日加班15天,公司仅认可5天并质疑加班记录真实性;员工称因工作强度大未及时审批,公司则认为未审批即视为无效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加班审批台账,公司仅提交部分纸质台账。员工出示钉钉打卡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员工主张的加班时长与公司台账存在部分矛盾,但员工未审批原因符合行业惯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扣除20%未审批部分加班时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费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规范保存加班证据,企业应完善考勤制度。仲裁委强调未审批加班需提供其他佐证,本案因员工未完全履行审批程序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