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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国企用工合规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每月平均加班30小时。2024年5月离职后,其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以岗位薪资总额(含绩效奖金)为基数,导致差额约3.5万元。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发放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岗位薪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作为整体基数。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明确说明基数确定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费计算方式的合法性。员工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为5000元,绩效奖金浮动,但公司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规则。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基数标准属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补足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书面告知员工,避免模糊约定。普通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结构明细等证据,发现基数争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倾向于支持劳动者在计算基数约定不明时的合理诉求。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