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索赔胜诉
案件标题:某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索赔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加班审批制度。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张某某因工作需求平均每周加班10小时,累计约120小时。公司仅通过每月工资单注明'超时工作按国家规定处理',但从未实际支付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追讨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考勤记录和银行流水可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则辩称加班需经主管审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审批程序,且张某某未提交加班审批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仅提供部门会议纪要,称已告知加班需审批,但未完整出示相关审批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视为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及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支付加付赔偿金',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民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证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除需补足工资外,还可能面临赔偿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