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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费纠纷员工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纠纷员工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多次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公司未提供任何加班审批记录,也未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不满长期未支付加班费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在春节、国庆期间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公司辩称春节、国庆期间均有放假通知,且部分加班属于自愿性质,未支付加班费属于公司管理疏漏而非故意拖欠。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在春节、国庆法定节假日有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提交了内部放假通知文件及排班表,主张加班期间已安排调休。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中关于加班安排的表述与放假通知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春节、国庆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对其他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明确公示节假日安排,员工需注意区分法定节假日与公司安排的休息日。若企业能证明实际放假天数与法定节假日一致,可主张调休或协商支付加班费,但不得以非法定日为由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