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主张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仲裁裁决
案件标题:张某某主张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仲裁裁决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发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未依规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完成基本工作时间外,累计加班约40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员工通过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钉钉打卡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承认存在加班情况但主张已通过调休抵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综合工时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处理加班时长且未足额支付属内部管理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工作群截图、钉钉打卡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加班事实及未支付工资情况。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了员工提供的考勤数据,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综合工时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管理制度,保留调休审批记录;员工应注重保存电子考勤数据,对未支付加班费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