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值班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外资企业值班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值班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值班期间工作时长争议,引发加班费诉求

事实背景:2024年5月-8月期间,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行项目值班,但未明确签订值班协议。张某某主张每月需额外工作12小时,按1.5倍工资标准应获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属于工作职责范畴,且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提交同事李某、王某的证人证言,称三人常在晚上9点后仍在公司处理工作。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值班时间应视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值班期间未产生额外劳动成果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对值班性质及工资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部分值班记录。公司辩称证人证言仅属单方陈述,且无法证明劳动强度。仲裁委结合员工提交的排班表、邮件记录及考勤数据,认定值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具有补充证明效力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值班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关于工资支付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值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或值班工资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需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规范值班制度书面化。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提供完整证据链,证人证言需与客观记录相互印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考勤数据、工作内容记录等间接证据可形成有效证明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