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索平日加班费及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索平日加班费及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及利息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频繁出现平日加班情况。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和邮件工作汇报证明加班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约3.5万元加班费及利息,公司主张存在考勤异常且未确认加班时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时长支付平日加班费并承担利息;公司抗辩称无明确加班审批流程,部分打卡记录存在异常,且未收到员工关于加班费的书面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屏及银行流水证明收入异常。公司仅出示部分时段考勤数据,未能说明异常记录原因。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加班现象但主张按实际出勤时间核算,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电子证据并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强制支付规定、第85条逾期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等客观证据。利息主张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自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本案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导致举证责任转移,但员工未能完全证明所有加班时段,故支持部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