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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获赔加班费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获赔加班费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企业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度引发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约定工时,期间通过聊天记录多次催促公司核算加班费。2024年12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应按标准工时计算3个月加班费,合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度,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企业辩称综合工时制未经备案无效,且张某某自愿接受弹性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综合工时备案材料,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提交了半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截图及工资明细,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企业仅以规章制度中提及综合工时为由抗辩,未举证实际执行情况。仲裁委采纳考勤记录与聊天记录,认定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导致制度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7月两个月的加班费共计约1.8万元,8月至11月因无法核实具体加班时长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需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未备案的特殊工时制度视为无效,应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必须依法备案,否则制度无效。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等证据,对未备案的制度要及时主张权利,但需注意证明加班实际存在的举证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