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拒付节假加班费实习生申请赔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付节假加班费实习生申请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及加班费核算标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期间因年终项目推进需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加班共18天,公司仅以'实习期间不计薪'为由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约3.5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实习生属于志愿服务关系,无需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劳动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劳动关系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盖章版实习协议。张某某出示了微信工作群截图、项目打卡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举证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2.8万元及50%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实习期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注意留存工作记录、沟通证据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实际材料。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管理制度,避免因模糊用工关系导致法律风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为正常工资的300%,建议企业提前与员工明确薪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