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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获利息赔偿

案件标题: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获利息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基数支付并要求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8000元/月。2024年8月离职时,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总计少付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按约定基数补发加班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加班费应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公司主张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员工要求利息赔偿,公司认为无相关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合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明确表述,认可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支持员工主张的利息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利息主张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应注重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利息请求需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主张时需明确计算依据和时间范围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