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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万元,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公司按基本工资8000元计算加班费,而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仅支付基本工资部分。双方因加班费差额产生矛盾,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月收入1.2万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8000元执行。争议核心为合同条款是否已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及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出示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庭审中,公司辩称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计算,但未能证明已就工资结构向员工公示或协商一致。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证据,认定合同约定不明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张某某实际月收入1.2万元的150%支付2024年1月至4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且劳动合同条款需明确约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结构约定,避免条款模糊;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工资单等证据,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实际收入主张权益。仲裁委倾向依据实际收入而非合同约定确定计算基数,但需注意时效问题。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