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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时长认定争议仲裁支持部分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时长认定争议仲裁支持部分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存在平日加班情况。公司采用弹性工作制,但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部分加班时段未达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且员工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所有平日加班时段均应计薪,公司抗辩称存在未实际加班时段,且部分加班未通过正式审批程序。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存在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钉钉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工资单,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提交考勤系统数据,主张部分时段为休息时间。仲裁委现场核查发现,员工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佐证加班事实,但部分时段缺乏客观记录,故启动证据补充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存在平日加班事实,支持其主张的约3.5万元加班费中80%的金额,扣除无法核实的20%时段。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通过书面、电子等形式完整保存加班证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仲裁委提示:加班时长认定需结合多维度证据,单一记录可能影响赔偿比例。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考勤管理系统,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